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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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12月27日)
第 35 條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