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能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12月27日)
第 40 條
職能治療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人之職能治療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