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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20日)
第 3 條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