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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物理治療所 ( 112年02月08日)
第 20-1 條
物理治療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物理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