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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41 條
物理治療所之負責物理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物理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物理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物理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