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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二 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102年01月16日)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