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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三 章 救護運輸工具 ( 102年01月16日)
第 18 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