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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六 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 102年01月16日)
第 38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