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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六 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 102年01月16日)
第 40 條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