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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2年01月16日)
第 4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