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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2年01月16日)
第 4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急救責任醫院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