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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2年01月16日)
第 46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