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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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2年01月16日)
第 4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