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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二 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102年01月16日)
第 7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醫療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