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二 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102年01月16日)
第 7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醫療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