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 97年11月19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轄區內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業務督導考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