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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 97年11月19日)
第 8 條
設有急診科之醫院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
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
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
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