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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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103年08月04日)
第 19-1 條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