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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103年08月04日)
第 5 條
機關(構)或團體取得設置救護車或變更登記許可後,應持許可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或變更登記。

公路監理機關發給救護車牌照時,應將核准車號通知原許可之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