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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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5 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