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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年04月08日)
第 12 條
共同清除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及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組織。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清除設施用地地點。
七、清除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清除車輛車號、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
八、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