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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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年04月08日)
第 14 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