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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2年04月08日)
第 5 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
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員,得由前項第三款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