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輔導設置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名稱、組織及地址。
二、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處理技術人員姓名。
四、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法。
五、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設置地點。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如委託代操作、營運者,其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操作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委託代操作機構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