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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 92年06月26日)
第 11 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時,除駕駛員外,至少應有一名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

前項空中救護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之一之資格: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
四、中級救護技術員。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第一項之空中救護人員,依病人病情需要,得由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或協調接受轉診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