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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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 92年06月26日)
第 9 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以送至就近區域之北部、中部、南部或東部救護區之適當醫院為之。但病人病情特殊,須送至其他救護區之適當醫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