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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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第 一 節 細胞治療技術
( 110年02月09日)
第 12 條
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