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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第 一 節 細胞治療技術 ( 110年02月09日)
第 20 條
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

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案例數。
二、治療效果。
三、發生之不良反應或異常事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之治療統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