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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第 二 節 特定美容醫學手術 ( 110年02月09日)
第 23 條
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前,應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說明,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

前項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思考期,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