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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第 二 節 特定美容醫學手術 ( 110年02月09日)
第 3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已施行第二十五條各款手術達三十例以上之醫師,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第二十六條資格、條件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