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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特定檢查、檢驗及醫療儀器 第 二 節 特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 ( 110年02月09日)
第 39 條
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認證實驗室,應依醫師開立之醫囑及其通過認證之檢測項目提供服務,並製作相關紀錄及出具檢測報告;其紀錄及報告,至少保存七年。

前項檢測報告,應由核發報告人員簽名或蓋章;報告內容,應包括受檢者資料、日期、場所、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檢測限制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