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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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第 三 節 其他特定醫療技術 ( 110年02月09日)
第 32 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及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以外之其他特定醫療技術者,其項目、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一。
第 33 條
醫療機構施行前條其他特定醫療技術,應符合醫療器材許可證記載之適應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