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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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 101年12月17日)
第 12 條
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驗之資深醫師。
醫師進行腦死判定時,原診治醫師應提供病人之資訊及瞭解腦死判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