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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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 101年12月17日)
第 3 條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
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