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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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準則
( 101年12月17日)
第 7 條
腦幹反射測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始得判定為腦幹反射消失:
一、頭-眼反射消失。
二、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三、眼角膜反射消失。
四、前庭-動眼反射消失。
五、對身體任何部位之疼痛刺激,在顱神經分布範圍內,未引起運動反應。
六、插入導管刺激支氣管時,未引起作嘔或咳嗽反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