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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 112年06月26日)
第 15 條
經專科護理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科別。
二、證書字號。
三、姓名、性別。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出生年月日。
六、證書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