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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6日)
第 20 條
訓練醫院之認定、專科護理師之甄審、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認定及證書更新申請,其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