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 107年03月05日)
第 10 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醫療財團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中央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未能補任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