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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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 107年03月05日)
第 2 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選,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