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 102年12月30日)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
三、精神復健機構。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藥局。

前項各款機構或法人申請獎勵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立機構,以負責醫事人員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