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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94年07月12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
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