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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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8 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