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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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三 章 醫事放射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20-1 條
醫事放射所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