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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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09年01月15日)
第 35 條
醫事放射師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醫事放射士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二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