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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09年01月15日)
第 36 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