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事放射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09年01月15日)
第 39 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