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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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09年01月15日)
第 43 條
醫事放射所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放射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醫事放射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