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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3-1 條
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選派參加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