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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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6 條
醫事放射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