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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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
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