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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2 條
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免疫檢驗。
五、臨床血液檢驗。
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七、臨床微生物檢驗。
八、臨床生理檢驗。
九、醫事檢驗業務之諮詢。
十、臨床檢驗試劑之諮詢。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